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民眾欲調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相關規定:

  1. 法源依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
  2. 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人員或相關權責之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3.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向本分局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並由該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機關申請函後,經本分局外勤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4.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完成報(備)案程序,並填寫申請表,經本分局外勤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5. 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本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