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壹、檔案之意義及功能:

檔案是政府機關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紀錄,它見證了時代的變遷與進展,是了解國家發展的重要資料,也是政府資訊公開重要的一環。檔案法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來,已賦予人民具有申請應用檔案之權利,本分局提供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申請書。
本分局設立檔案應用專區,民眾可先上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查詢檔案目錄,再至下列相關檔案列表中下載所需檔案,填寫完畢可利用郵寄或親送本分局收發室。

貳、檔案應用限制事項: 

依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各機關得拒絕檔案應用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參、檔案應用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