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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民眾性侵害案件報案,瞭解案情告知相關權益(含本項作業)及注意事項:
  1. 派出所、分局偵查隊
  2. 婦幼隊
  3. 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通報處理:
  1. 派出所、分局偵查隊接獲電話或被害人親自報案者,受理員警了解案情後,立即報告主管,派員至被害人所在處所,保存現場跡證、將被害人接送至醫院,並同時通報婦幼隊派員或由分局女性警員至醫院陪同驗傷、採證及製作調查筆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所列之人得准予陪同被害人在場及陳述意見)。並聯繫性侵害防治中心派員評估是否進入「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製作筆錄後,調查筆錄連同被害人驗傷診斷書、證物袋移由轄區分局偵查隊偵辦。
  2. 婦幼隊、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後由分局派員偵辦,並由中心社工同仁評估是否進入「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
     
三、評估進入「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件:
  1. 被害人心智障礙(含精神疾病)。
  2. 16歲以下之被害人(加害人為未滿18歲、兩情相悅者除外)。
  3. 案情重大,遭受立即性侵害者。(需保全證據或逮捕現行犯等急迫情形者,應由警(檢)方初訊完畢後,再由社工評估進行訊前訪視)。
  4. 被害人要求進入。
  5. 經社工訪視評估需進入者。
  6. 注意事項:
    (1)以上需事先徵得被害人之同意。
    (2)進入減述作業除被害人外,並需考量檢察官、警方、社工、特教或專業醫療人員等單位人力及時間之許可,適得以進入。
     
四、作業流程:
  1. 訊前訪視評估(含專案社工或特教及相關專業醫療人員)—進入—聯繫地檢署值日檢察官,並報告案情★允許進入。
    ※ 不適合立即進入時,亦應及時向檢察官報告原因及預定進入時間。
  2.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到場指揮偵辦,否則偵訊過程中警方、社工與檢察官需密切聯繫。
  3. 「驗傷、採證。」(必要時,社工、女警在場)。
  4. 偵訊筆錄製作處所:性侵害防治中心及婦幼隊所設立之詢問室【備有相關設備】。
  5. 警方由女警同仁詢問製作筆錄,2人1組一問一紀錄,社工陪同,必要時由專業醫療人員陪同,全程錄影。
  6. 筆錄製作完成,將筆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送(或傳送「傳真、E-mail等方式」)給檢察官,檢察官認為有不足時指揮警方即時補訊。
     
五、移送案件應備有之資料(被害人部分):
  1. 偵訊筆錄。
  2. 代號及姓名對照表『密封』。
  3. 驗傷單『密封』。
  4. 訊前訪視表『不密封以代號』處理。
  5. 特教或專業醫療人員評估資料『密封』。
  6. 偵訊錄音帶。
  7. 偵訊錄影帶『密封』。
  8. 加害人指認(相片)。
  9. 被害人繪製之現場位置圖『密封』。
  10. 其他證物或文件資料『密封』。
     
六、結論:
  1. 如果您有沮喪、無助、害怕、焦慮、痛苦等感覺,在實務上發現,有許多人都有和您一樣的情形,這些是強暴創傷症候群之症狀。
  2. 性侵害案件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警察機關知有性侵害案件發生時,均會主動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相關證據。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您可於知悉犯罪加害人之日起6個月內,決定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如果不提出告訴,6個月以後您就喪失了告訴的權利,但我們必須提醒您,性侵害加害人再犯的比率相當高,藉由您的告訴,以避免或其他無辜的人再受到傷害。
  3. 您可以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性侵害防治中心指派之社工人員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
  4. 如果需要您和犯罪嫌疑人對質或指認時,我們會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您的隱私及安全。
  5.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您的身分不會曝光,除非得到您的同意或偵查之必要,報紙、電視、雜誌都不可登載您的姓名及其他可以識別您身分的資訊。
  6. 在調查過程中製作的各類文書,都不會揭露您的身分,移送書上也不會記載您的姓名、年齡、地址等資料。
  7. 如果您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或緊急診療時,可以向本市市政府設立的「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請求協助,我們也可以幫助您聯絡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