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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於88年6月24日正式施行,在您遭受家庭暴力而需要幫助時,警察機關提供以下協助:

  1. 各警察分局均設有家庭暴力防治官,他們是受過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專業訓練的警察人員,會竭盡所能幫助您。
     
  2. 如果您現在正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或有繼續遭受重大傷害之虞,請立即打110向警察機關報案,我們警察機關立即派員前往現場處理,並由警察人員主動為您聲請保護令,於接獲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後即派員執行;發現家庭暴力案件及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警察人員將依法逕行逮捕。
     
  3. 家庭暴力案件中普通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您需檢具驗傷單或相關證據,於六個月內決定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如果是違反保護令罪,請您隨時向警察機關舉報。
     
  4. 若您需要聲請民事保護令(包括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我們將協助您辦理聲請手續,並於法院核發後,依核定之保護令內容派員執行。
     
  5. 警察人員執行保護令時,必要時將請您協助,並製作「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其中乙份送交給您,請您保留每次執行紀錄表,可做為違反保護令舉證之用。

◎民事保護令內容◎

 如果發生家庭暴力,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內容有:

  1. (禁制令)禁止加害人對您或其他家人施暴。
     
  2. (禁制令)禁止加害人打電話、寫信給您或其他騷擾您的行為。
     
  3. (遷出令)命令加害人遷出您或您們的處所。
     
  4. (遠離令)命令加害人不可以在您的住處、學校、上班地點或其他您經常出入的地方逗留守候。
     
  5. (暫時使用權)命令加害人交出汽車、機車或其他有關您生活上、工作上、教育上的必需用品。
     
  6. (暫時監護令)命令加害人交付子女給您,使您暫時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7. (暫時探視令)規定加害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或禁止加害人探視。
     
  8. (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租金、扶養費用。
     
  9. (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醫療、輔導、庇護場所或其他財物損害的費用。 
     
  10. (防治令)命令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11. (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律師費用。
     
  12. (其他保護令)命令其他可以保護您及您家人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