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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名稱:辦理身心障礙者申請自願捺印指紋業務。


二、申請對象: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或監護人。


三、申請手續:

  1. 自行至本分局偵查隊申請;或向社服團體、社團報名累計10人以上,可申請警察機關派員前往社團辦理指紋捺印。
  2. 申請時應填寫同意書﹝戳章﹞,填寫當事人及申請人之基本資料。
  3. 繳驗戶口名簿或殘障手冊並核對資料。